题目
[单选题]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请求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因此通过
  •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未超过半数,因此不能通过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方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丁)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应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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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注会《经济法》模拟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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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别提款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特别提款权本身具有价值
  • B.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
  • C.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标志着人民币完全实现了可自由兑换
  • D.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标志着人民币属于可自由使用的货币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的影响。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还存在限制,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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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 A.保管人将其保管的机器设备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 B.债权人将设定质押的一批电脑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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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张某接受甲鞋店的委托,代理甲鞋店到外地购买一批皮鞋。期间张某与某鞋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皮鞋给甲鞋店。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此行为,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 A.张某的行为是代理权的滥用
  • B.给甲鞋店造成的损失,仅由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 C.给甲鞋店造成的损失,仅由某鞋厂承担民事责任
  • D.给甲鞋店造成的损失,张某与某鞋厂负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权的滥用。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选项A当选;恶意串通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BC不当选,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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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以其面值5万元的凭证式国库券为乙提供质押担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该担保属于权利质押
  • B.该担保属于动产质押
  • C.甲应将该国库券交债权人占有
  • D.甲可以将该国库券交债权人占有,也可以自己占有该国库券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概念。以有价证券出质属于权利质押,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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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1年1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东方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20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20年4月1日到期;

(2)2020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20年11月,东方公司的董事张某利用职权侵占公司1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货款90万元,于2019年9月到期。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5)2021年1月20日,东方公司擅自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无担保债务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昌盛公司货款的行为。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东方公司在2020年2月提前清偿于2020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且该清偿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因此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2]
答案解析: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要求3]
答案解析:对于东方公司董事张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侵占的企业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要求4]
答案解析: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的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要求5]
答案解析: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本题中,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发生在2021年1月2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该清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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