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了一个用以缴纳税款的专门账户,除此以外,与乙银行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且余额不重大,未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2)审计项目组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21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因此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至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审计项目组收到的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行不保证回函的准确性,接收人不能依赖回函中的信息”,审计项目组致电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该回函可靠,并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银行的电话沟通内容。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对2021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之间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没有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外部记录进行核对。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未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询证函不应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寄发。
(5)不恰当。该限制条款影响了回函的可靠性/审计项目组需要实施额外或替代审计程序。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评估确定的集团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50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为乙组成部分确定的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500万元。
(2)由于丙公司为存在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认为应当参与该组成部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3)丁公司为非重要组成部分。XYZ会计师事务所的X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丁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未了解X注册会计师,对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在集团层面实施了分析程序。
(4)A注册会计师要求所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汇报组成部分的控制缺陷和超过组成部分实际执行重要性的未更正错报,将其与集团层面的控制缺陷和未更正错报汇总评估后认为:甲集团公司不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集团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5)集团项目组评价审计证据时,发现对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执行的审计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考虑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集团项目组或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500万元,则说明该组成部分重要性大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3)恰当。
(4)不恰当。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汇报超过集团层面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
(5)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包括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