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库存现金监盘表的签字人员除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有甲公司出纳员、主管会计。
(2)不恰当。不能仅通过甲公司的解释和提供的收款回单,而不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审计项目组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比如亲自到银行进行核实等。
(3)不恰当。还应检查调节事项/关注长期未达账项/关注未达账中异常的支付款项。
(4)不恰当。应当对其余额差异实施必要审计程序。
(5)不恰当。应当对重大账户余额实施实质性程序。
货币单元抽样用于细节测试,不用于控制测试,选项A错误;变量抽样在审计中的主要用途是进行细节测试,以确定记录金额是否合理,选项D错误。
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D集团公司(拥有甲、乙、丙、丁等多个组成部分)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任集团项目合伙人。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经过与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由集团项目组了解集团公司及其环境,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在责任设定时,如果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失误导致集团项目组据此得出了错误的结论,A注册会计师认为责任应当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
(3)在对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审计、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团层面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分析程序后,集团项目组仍然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考虑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4)为了使得预期使用者充分了解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中列示了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名单。
(5)通过对某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认为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于是决定通过参与该组成部分的工作来消除对独立性的影响。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及集团项目组的观点和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集团项目组不仅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而且应当充分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3)不恰当。在所述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不恰当。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在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5)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