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时,应当评价的内容不包括( )。
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D集团公司(拥有甲、乙、丙、丁等多个组成部分)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任集团项目合伙人。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经过与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由集团项目组了解集团公司及其环境,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在责任设定时,如果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失误导致集团项目组据此得出了错误的结论,A注册会计师认为责任应当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
(3)在对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审计、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团层面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分析程序后,集团项目组仍然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考虑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4)为了使得预期使用者充分了解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中列示了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名单。
(5)通过对某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认为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于是决定通过参与该组成部分的工作来消除对独立性的影响。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及集团项目组的观点和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集团项目组不仅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而且应当充分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3)不恰当。在所述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不恰当。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在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5)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连续审计甲公司,在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项目组认为货币资金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底稿中与货币资金审计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核对现金日记账后填写“库存现金监盘表”,并在签字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项目组发现D银行询证函回函上的印章与以前年度的不同,甲公司管理层解释D银行于2021年中变更了印章样式,并提供了D银行的收款回单,审计项目组通过比对印章样式,认可了甲公司管理层的解释。
(3)G银行账户账面余额与对账单存在差异,审计项目组获取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了调节表中的加计数是否正确,并检查了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据此认可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审计项目组了解到F银行账户对账单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但不重大,甲公司财务人员因此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项目组寄发了银行询证函并收回,回函金额与对账单余额一致,无需作进一步处理。
(5)甲公司有一笔2020年11月存入的期限三年的大额定期存款。审计项目组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检查了开户证实书原件并实施了函证,结果满意。因此,未在2021年度审计中实施审计程序。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1)不恰当。库存现金监盘表的签字人员除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有甲公司出纳员、主管会计。
(2)不恰当。不能仅通过甲公司的解释和提供的收款回单,而不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审计项目组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比如亲自到银行进行核实等。
(3)不恰当。还应检查调节事项/关注长期未达账项/关注未达账中异常的支付款项。
(4)不恰当。应当对其余额差异实施必要审计程序。
(5)不恰当。应当对重大账户余额实施实质性程序。
下列各项有关书面声明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了必要的审计证据,但是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选项C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