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成立一个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A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执业过程中与戊公司串通,为戊公司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私下收取好处费90万元;该审计报告给戊公司的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A会计师事务所赔偿2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由于是甲、乙在执业活动中故意造成的债务:(1)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会计师事务所先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甲、乙承担连带责任);(2)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B、C当选。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内有效。
2023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
(1)甲、乙、丙认缴的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丁认缴的出资应当于2027年5月缴足。
(2)A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4人,不设职工代表,甲任董事长。11月,丙提出,甲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2023年的利润由甲、乙、丙、丁以50%、30%、15%和5%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023年8月5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机械设备,与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向乙公司订购机械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60万元,按月支付租金。
8月20日,丙公司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丁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应丙公司的请求,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
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甲公司发现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遂要求丙公司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丙公司表示拒绝,甲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经多次告,甲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2024年3月,丙公司通知甲公司:由于欠交6个月租金,甲公司须在下个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
2024年5月,丙公司的借款到期,无力清偿。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表示: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李某、张某、王某和赵某共同出资设立。2023年1月2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借款2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0%,期限为1年。若甲公司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乙企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一年按360天计算)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担保借款,1月5日,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乙企业,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公司的董事长李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甲公司、李某与乙企业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乙企业的合伙人陈某得知上述借款交易后向甲公司提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乙企业签订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甲公司表示在合同签订时并不知道乙企业的代表权限制。
3月,甲公司持有的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被拒付。甲公司遂向直接前手丙公司追索,丙公司以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4月,甲公司的经理刘某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甲公司相差无几,致使甲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股东苏某知道后提出异议。
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借款。2024年1月10日,乙企业以甲公司、李某为被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甲公司清偿借款本息以及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小汽车行使抵押权;(3)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不得由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某抗辩: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抵押担保由甲公司提供,乙企业应当先实现小汽车的抵押权。
已知:2023年1月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物权、合同、票据、合伙企业、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经理刘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人民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在本题中,逾期利息(12%)和违约金(360÷10000x3=10.8%)共计22.8%,超出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3.65%x4=14.6%),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乙企业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