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云南省丽江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自2019年4月1日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时先抵扣9%;使用时按照用途确定是否加计抵扣1%。5月购进农产品玉米的入账成本为230万元,那农产品收购价设为Y
Y×(1-9%)+30=230,
Y=(230-30)÷(1-9%)=219.78(万元)
6月因为外购玉米生产的糕点全部坏掉,证明已经将外购玉米生产领用,在生产领用环节已经加计1% 的进项税,所以转出的进项税额按买价×10%计算。
6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19.78×10%+30×9%=24.68(万元)。
选项A,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选项B,委托加工收回后的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其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产品成本。若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产品成本。若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产品成本,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某集成电路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4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400万元,当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0万元,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2万元(上月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12万元。
(1)根据上述资料,请问A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多少?
(2)A公司当期的应纳增值税为多少?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其中“集成电路企业”可进行加计扣除的比例为15%。因此A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200-12)×15%=40.2(万元)
(2)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400-(200-12)=212(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212-40.2=17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