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下次下雨是必然会发生的事实,只是期限不确定,但期限是必然会来到的,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
选项B、C、D:赵某是否考上重点大学、吴某今年是否结婚、钱某大学毕业后是否回老家工作都是不确定的事实,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A当选。
【知识链接】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2)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下次下雨时”)。
(3)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所附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024年3月1日,甲公司给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纸质)以支付货款,A银行为承兑人,B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B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乙公司把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在背书时,乙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直接将该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之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工程纠纷期间,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广告费。汇票到期后,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内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丙公司以丁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对戊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发生下列事项:
(1)3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总价款 100 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定金 30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 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 10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3 月 8 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 30 万元定金。
(2)4 月 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 30 万元到期租金。4月 30 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 3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甲公司为树立公司正面形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5 月 4 日承诺将在 10 天内向当地图书馆捐赠 10 万元购买青少年读物。但直至 5 月 30 日,尚未履行承诺。后甲公司因扩大生产线急需资金周转,欲撤销该赠与。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A不当选: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只要满足了可转让性、确定性与合法所有性要求,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金钱、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选项B不当选:商誉、经营控制权等营业上的利益,因非确定的独立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选项C当选: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具有专属性质的权利,因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且不能转移,也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选项D不当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烟草专卖品为限制流通物,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作为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