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邀请招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 B.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 C.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 D.

    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资质级别最高的两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选项A不当选;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选项C不当选;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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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最后三套卷(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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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判断题]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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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判断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本题表述错误。

【知识链接】

仲裁、复议和诉讼的总结

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仲裁

只能择其一(或诉或裁)

民事诉讼

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

行政复议

通过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

①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范围广于行政诉讼

②行政复议通常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③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服可诉)

行政诉讼

通过法院的司法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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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人的担保的是(  )。

  • A.

    抵押

  • B.

    质押

  • C.

    保证

  • D.

    定金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为物的担保。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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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4月20日,深圳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5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10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4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2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对抵押和保证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5月15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告知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6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简要说明理由。

(4)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交付。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①丁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丙银行应当先对甲的办公用房行使抵押权,不能够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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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公司无力清偿乙银行的贷款本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银行可以先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 B.乙银行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C.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
  • D.乙银行应当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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