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型啤酒每吨出厂单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的押金)= 28000÷ 10+ 3000÷( 1+ 13% ) ÷10 = 3065.49(元) >3000元,属于甲类啤酒;
B型啤酒每吨出厂单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的押金) = ( 31000 + 1000 ) ÷ ( 1 +13%) ÷10= 2831.86(元)<3000元,属于乙类啤酒;
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250+10×220= 4700(元)。
选项A,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选项B,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选项C,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50+100)×100×(1+10%)÷(1-15%)=32352.94(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32352.94×15%=4852.94(元);
选项D、E,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单独销售不缴纳消费税,但是如果与应征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应按照高档化妆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故选项D不当选,选项E当选。
将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以及赠送关系客户,消费税均应视同销售,需计算缴纳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用于职工福利部分A型白酒组成计税价格=[20000×(1+10%)+2×2000×0.5]/(1-20%)=30000(元),
用于职工福利部分A型白酒应纳消费税=30000×20%+2×2000×0.5=8000(元);
用于赠送关系客户的B型白酒组成计税价格=[15000×(1+10%)+1×2000×0.5]/(1-20%)=21875(元)
用于赠送关系客户的B型白酒应纳消费税=21875×20%+1×2000×0.5=5375(元);
该白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8000+5375=13375(元)。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某日用化妆品厂2025年1月销售100套自产化妆品套装,每套由下列产品组成:自产3克装口红一支(48元/支),外购30毫升装防晒霜一瓶(215元/瓶),自产100毫升高档香水一瓶( 1800元/瓶),塑料包装袋(2元/个),每套产品单价为2065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其本月销售套装产品应当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065×100×15% = 30975(元)。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月应纳消费税税额=135.6÷(1+13% )×50%×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