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选项C)、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选项B)、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选项A),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综上所述,选项A、B、C属于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不当选;选项D是或有条件,不属于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当选。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相关情形的纳税人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其中相关情形包括( )。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采取容缺办理: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选项A)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选项C)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选项E)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选项B)
综上所述,选项A、B、C、E当选。选项D不当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 )情形,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选项A)
(2)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②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D)
⑤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选项B)
综上所述,选项A、B、C、D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当选。选项E不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当选。

下列业务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写“不征税”的是( )。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选项A)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即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情形。

以下( )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选项C)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选项E)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选项D)
综上所述,选项B、C、D、E当选。选项A不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