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并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获知B公司拟将其辞退,心怀愤懑。甲知悉B公司欠C公司一笔50万元的贷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加盖于支票背书人栏,将该支票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C公司名称。C公司因欠D公司一笔贷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支票交付给D公司。D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支票上的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遂予拒绝。D公司向A、B、C公司追索,三公司均以票据系甲伪造为由拒绝。D公司遂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要求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要求3]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要求4]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是票据债务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公司直接补记D公司为被背书人,C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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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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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公司分立成乙、丙两公司。根据分立协议,乙公司承继甲公司20%净资产,丙公司承继甲公司80%净资产以及所有负债。甲公司的到期债权人丁公司接到分立通知后,要求上述相关公司立即清偿债务。下列关于丁公司债务清偿请求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丁公司仅能请求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20%的责任
  • B.丁公司仅能请求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不能请求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 C.丁公司可请求乙、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D.丁公司仅能请求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80%的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未单独和债权人签订协议,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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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18%、20%、27%和3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持有的10%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8%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未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转让给戊
  • B.未经丁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 C.经丙、丁同意,甲即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 D.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即可。经丙、丁(合计27%+35%=62%)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选项BD,合伙协议中未对内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做出特殊约定,因此,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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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中,正确的有(    )。
  • A.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 B.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状态本身并不违法
  • C.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 D.市场支配地位可能由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均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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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出现特定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这些情形有(    )。
  • A.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 B.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C.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 D.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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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9月1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28人,占A公司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要求2]
答案解析:

A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其制作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3]
答案解析:

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要求4]
答案解析:

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组计划草案。本题中,参与表决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比例=60%/80%=75%>60%,出资人表决组通过。

[要求5]
答案解析: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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