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20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20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3月1日至9月3日,时间超过6个月,不属于短线交易;3月8日至9月3日,时间不足6个月,属于短线交易,买入的数量为3万股,应按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25-15)=30(万元)。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选项C错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
选项A、C: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对象,都属于公开发行。选项B、D: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符合的发行条件有( )。
选项B: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没有盈利的要求。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1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2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2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未要求一定有理由。
2020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