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从价征收=600×(1-30%)×1.2%÷12×2=0.84(万元);房产税从租征收=30×12%=3.6(万元)
印花税=30×1‰=0.03(万元)。
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合计=0.84+3.6+0.03=4.47(万元)。
营业收入=25000+400=2540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25400×15%=3810(万元),实际发生3000万元,因上年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可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0万元。
工会经费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2%作为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14%作为扣除限额;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8%作为扣除限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00×2%=160(万元)>实际发生150万元,无需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8000×14%=1120(万元)<实际发生1200万元,应纳税额调增8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0×8%=640(万元)>实际发生250万元,无需调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 )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40万元、60万元、-20万元、40万元、20万元、176万元,则该企业202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2015年的亏损200万元,需要用2016~2020年的盈利来弥补,截至2020年弥补亏损后,2015年的亏损还剩40万元未弥补完,不再弥补。2018年的亏损20万元,可以用2019~2022年的盈利来弥补。2021年弥补完2018年的亏损20万元后还剩156万元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156-100)×50%×20%=8.1(万元)。
位于市区的某家电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由外商持股60%,2020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2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10万元、投资收益50万元、营业外支出15.6万元、税金及附加178万元、管理费用159万元、销售费用144万元、财务费用32万元。2021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
(1)以自产的一批家电对外投资设立一家家电销售公司,该批家电公允价值480万元,成本352万元,已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2)管理费用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会议费48万元。
(3)销售费用含广告费32万元,而且上年还有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22.4万元。
(4)财务费用中含利息支出19.2万元,该项支出是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金额为3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财务费用中含银行手续费10万元,且无法出示相关票据。
(5)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384万元(其中包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64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4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2万元。
(6)投资收益中45万元为企业所确认的来源于控股企业的股息所得。已知该项投资以权益法核算,2020年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150万元,该家电生产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45万元。经查,被投资方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策。
(7)营业外支出中税务机关罚款1.8万元、交通部门罚款2.2万元、2020年10月通过公益组织向某社会福利机构捐赠一批自产家电,该批家电成本8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8万元,增值税1.66万元(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均已缴纳)。
(8)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200万元。
(9)当年5月新购入一台家电生产设备,支付不含税价款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当年按会计规定计提并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折旧费用为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2020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8000+500-6200-410+50-15.6-178-159-144-32=1411.4(万元)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0-352)÷5×4=102.4(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0+500+12.8)×5‰=8512.8×5‰=42.56(万元),税前可以扣除42.56万元,管理费用需要纳税调增=80-42.56=37.44(万元)
广宣费税前可以扣除限额=8512.8×15%=1276.92(万元),实际发生额32万元,同时可以把上年结转的22.4万元在本年扣除。销售费用需要纳税调减22.4万元。
手续费10万元无法出示相关票据需要纳税调增,纳税调增10万元。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64万元,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不得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84-64)×14%=4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48万元,需要纳税调增3.2万元。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64)×2%=6.4(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6万元,需要纳税调增9.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64)×8%=25.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2万元,需要纳税调增6.4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共需要纳税调增=3.2+9.6+6.4=19.2(万元)
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纳税调减45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411.4×12%=169.37(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4.46万元(12.8+1.66)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
行政性罚款4万元(1.8+2.2)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代扣代缴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
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32×7%=0.79(万元)
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11.32×3%=0.34(万元)
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11.32×2%=0.23(万元)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1.32+0.79+0.34+0.23=12.68(万元)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减=20-2=18(万元)
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411.4-102.4(非货币性资产)+37.44(业务招待费)-22.4(广宣费)+10(财务费用)+19.2(三项经费)-45(投资收益)+4(行政性罚款)-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294.24(万元)
202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294.24×25%=323.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