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50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该批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为550000元,而委托方销售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为600000元。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纳税。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50000×15%=82500(元)。
某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向零售商批发A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万元;向零售商批发B牌卷烟4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销售额90.4万元;同时向卷烟批发公司销售B牌卷烟600条,取得零售价总计33.9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6万元。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从价税税率为11%,从量税税率为1元/条。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0×13%+90.4÷(1+13%)×13%+33.9÷(1+13%)×13%-19.6= 1.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00×11%+2000×1+904000÷(1+13%)×11%+4000×1]÷10000=14.9(万元)
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2+14.9=16.1(万元)
2021年10月,甲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小汽车以每辆含税价152.55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当月共销售5辆。则当月甲汽车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 )万元。(假定小汽车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25%)
每辆小汽车不含税价=152.55÷(1+13%)=135(万元),超过130万元,为超豪华小汽车。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35×5×(25%+10%)=236.25(万元)。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甲外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从乙生产企业购进一批高档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15.6万元。当月外贸企业将这批高档化妆品全部出口,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226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该外贸企业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高档化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依据均为购进高档化妆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与离岸价格无关。该外贸企业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20×(13%+15%)=33.6(万元)。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1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