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于2024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相关调整事项按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均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23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销售成本为18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24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23年年末,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0万元的坏账准备。
(2)2月20日,甲公司办公楼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预估应收丙公司账款4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较小,故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23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100万元,金额较大。至2023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全部完工且全部对外销售。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1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6)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880万元)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3月28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以上利润分配方案。
要求: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事项(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贷:应收账款2260
借:库存商品1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成本1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1800)×25%]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50
借:坏账准备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20
事项(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400×(1-60%)]160
贷:坏账准备16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0×25%)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40
事项(4):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成本100
贷:累计折旧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2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25
将以上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结转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方余额=(2000-1800-50-80+20)+(160-40)+(100-25)=28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6.5
盈余公积(285×10%)2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