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24 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22.5 万元(系2023 年年末应收账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甲公司2024 年度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资料一:2024 年1 月1 日,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并立即用于生产A 产品,成本为1 000 万元,因无法合理预计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核算。2024年12 月31 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未发现减值。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 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有关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二:2024 年1 月1 日,按面值购入当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2 000 万元,作为债权投资核算。该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偿还面值。2024 年12 月31 日,甲公司确认了100 万元的利息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资料三:2024 年12 月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8 000 万元,减值测试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150 万元,减值测试后补提坏账准备50 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四:2024 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 150 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预计从2025 年开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未来期间保持不变。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单位:万元):
甲公司2024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9 150 - 1 000÷10 - 100 + 50 = 9 000(万元)。
甲公司2024 年度应交所得税= 9 000×15% = 1 350(万元)。
资料一: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且2024 年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所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 万元;税法上按照10 年进行摊销,计税基础= 1 000 -1 000÷10 = 9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 000 - 900 = 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100×25% = 25(万元)。
资料二:该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均为2 000 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料三: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8 000 - 150 - 50 = 7 800(万元),由于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实际发生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计税基础为8 000 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8 000 - 7 800)×25% = 50(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期末余额为50 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期末余额为25 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3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7 .5
贷:所得税费用 27 .5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