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及与其交易的各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以下事项
中的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024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资料一: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成本为160万元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24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3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29.9万元。假定商品已发出且货款已收付。
资料二:1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50件单位成本为1.5万元,单位售价为2万元的产品。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应当在甲公司交付产品时,支付合同总价(含增值税)的20%,其余款项分2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如约支付货款。
其他资料: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不应确认收入。
理由:甲公司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客户乙公司在销售时点并没有取得该商品控制权,故甲公司不应确认收入。由于回购价格230万元高于原售价200万元,甲公司应将该交易视为融资交易。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1月1日:
借:银行存款 226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
借:发出商品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②1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30-200)÷5]6
贷:其他应付款 6
1月2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商品虽然采用分期收款,但分期的时间只有两个月,因此不具有融资性质,甲公司应根据合同总价款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即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金额=50×2×(1-20%)=8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1+13%)×20%]18.08
应收账款 [80×(1+13%)×80%]72.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13%)10.4
借:主营业务成本(50×1.5)75
贷:库存商品 75
1月31日,收到分期款时:
借:银行存款 (72.32÷2)36.16
贷:应收账款 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