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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给乙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本票,乙背书转让给了丙,丁是乙的保证人,丁在该票据上做了票据保证,丙又背书转让给了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 A.
  • B.
  • C.
  • D.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乙(选项B)、丙(选项C)及保证人丁(选项D)。选项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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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六章 奇兵制胜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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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如无相反证据,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
  • A.在甲公司任职的董事王某持有乙公司3%的股份
  • B.持有甲公司20%的股份,同时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的自然人张某
  • C.甲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
  • D.为甲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B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选项C当选。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选项B不当选。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选项A当选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反证据。

选项D不属于以上情形,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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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判断题]向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本题未超过200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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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判断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纸质)不得背书转让。(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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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431日,甲公司给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纸质)以支付货款,A银行为承兑人,B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B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乙公司把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在背书时,乙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直接将该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之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工程纠纷期间,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广告费。汇票到期后,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
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内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丙公司以丁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对戊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该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要求2]
答案解析:该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丁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丁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权利。
[要求5]
答案解析:戊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6]
答案解析:该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戊公司明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丙公司可以以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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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 A.背书人的签章
  • B.背书日期
  • C.被背书人的名称
  • D.“不得转让”字样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选项B不当选;“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背书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事项

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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