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D不当选;自行接管即不经过人民法院,相当于直接代位行使权利。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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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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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法定情形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没了)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人没了)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资格没了)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份额没了) (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但不购买可以转让,不能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 |
注意 | (1)有限合伙人死亡,其资格可以继承; (2)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 |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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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条件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
责任 |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 已经发生的债务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A不当选;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C当选, 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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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协议 | 书面合伙协议 | |
出资 | 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需评估的:协商确定或经评估机构评估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当然退伙的情况:(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 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个人丧失 偿债能力;(选项 B)(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 项 A、C、D 属于普通合伙人除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