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伙人只能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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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式与决议办法
执行方式 |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方式: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执行 【注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 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决议办法 | 1. 有约定按约定 2. 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 《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决议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D不当选;自行接管即不经过人民法院,相当于直接代位行使权利。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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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王某和李某两人必须一致同意张某的除名,选项A不当选;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选项B不当选;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应对其退伙之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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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程序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A、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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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因债而异
原因 | 责任人 | 其他合伙人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连带责任 |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