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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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转让 |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出质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 A、C 不当选;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 B、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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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