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自行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能获得一致同意的,该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办理退伙结算。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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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转让 |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出质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24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5万元的买卖合同。王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张某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王某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李某和赵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8月,赵某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孙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孙某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李某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张某、王某、孙某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人张某超越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①普通合伙人张某、王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赵某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有限合伙人李某以其出资额3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