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属于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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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区别于普通合伙!)
无交易禁止义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无竞业禁止义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D不当选;自行接管即不经过人民法院,相当于直接代位行使权利。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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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选项C当选;(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选项D当选;(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选项B当选;(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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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②处分不动产 ; 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 和其他财产权利 ;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 ; 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 ⑥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⑦合伙人性质转变; ⑧入伙; ⑨普通合伙人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一致同意事项(不可约定例外) | ①除名; ②普通合伙人将财产份额出质; ③普通合伙人死亡,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A、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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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因债而异
原因 | 责任人 | 其他合伙人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连带责任 |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24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5万元的买卖合同。王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张某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王某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李某和赵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8月,赵某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孙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孙某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李某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张某、王某、孙某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人张某超越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①普通合伙人张某、王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赵某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有限合伙人李某以其出资额3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有( )。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B、C、D 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