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甲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并在公司成立时已缴足;乙以其名下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未实际交付;丙以作价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且交付丁公司使用。
2024年9月,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戊加入公司。
2024年10月,经查明,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50万元。戊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11月,人民法院责令乙于30日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当月乙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2024年12月,甲提出丙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市场价值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差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不包括后续加入的其他股东。
乙股东权利从2024年11月完成交付手续后享有。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在未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表述错误。
选项B不当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C、D不当选: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甲想购买一辆小汽车,在4S店了解到可以通过4S店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购车;甲随后与4S店订立了关于小汽车的买卖合同并于当天支付首付款,并完成提车。此外,甲当天还与驻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订立了借款合同,且为担保甲按期偿还借款,双方遂就该汽车订立了抵押合同,并约定5日后办理抵押登记。
甲提车后第二天,以该车为债权人乙设立了抵押权,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不得转让,但并未将该约定登记。提车后第五天,甲按照约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因资金紧张,遂将该小汽车售予了好友丙;丙对于该车设立抵押权以及甲乙之间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均知情。双方完成了交付。
此后,甲无力清偿债权人乙、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权人乙、小额贷款公司均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并认为自己优先于对方受偿。同时乙认为其已经与甲约定了不得转让该汽车,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为解决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权优先于债权人乙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