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甲公司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万元。
  • A.20
  • B.15
  • C.40
  • D.50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其中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100×25%+100×50%)×2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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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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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应撤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仲裁裁决法定撤销情形的是(  )。
  • A.仲裁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B.没有仲裁协议的
  • C.仲裁庭裁决前未先行调解的
  • D.裁决的事项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因此,未先行调解并未违反仲裁程序,不会导致仲裁裁决可撤销。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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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是(  )。
  • A.甲国有独资公司
  • B.乙慈善基金会
  • C.丙公立大学
  • D.丁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选项A)、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选项C)、社会团体(选项B)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在前述范围内,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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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张某、李某、赵某决定,委托张某和李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未作特别规定。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张某和李某可以共同决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B.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张某和李某承担
  • C.张某不可以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D.赵某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不当选;(2)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选项B不当选;(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选项C不当选;(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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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企业改制的有(  )。
  • A.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 B.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D.国有独资企业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选项A);(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BD);(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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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须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5)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3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3)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王某未证实实际损失,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但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李某接受,因此视为对约定的定金数额的变更。因此,变更后的定金数额为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李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得同时适用,因此李某抗辩(2)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王某不能请求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题为二手房买卖合同,不适用于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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