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须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5)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3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3)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王某未证实实际损失,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王某不能请求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题为二手房买卖合同,不适用于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甲印刷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给某文化用品商店8000本台历,每本不含增值税原价30元。由于采购量大,甲公司给予对方20%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
(2)销售挂历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26000元,为销售挂历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22600元,约定3个月内返还。
(3)为某企业免税产品印刷说明书、宣传册等共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3900元。
(4)进口一台印刷机,从海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关税完税价格1000000元,关税100000元。
(5)甲公司职工赵某出差,取得注明其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票价3270元,燃油附加费0元,机场建设费100元;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300元,税额9元。
(6)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纸张浸水报废80%。该批纸张系2019年10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当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0000元,相关进项税额已抵扣。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航空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在取得当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