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7300万元,占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40000×20%=80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所占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所以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300
贷:银行存款73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000-7300)700
贷:营业外收入700
2017年乙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6000-(1000-600)+(1000-600)÷10×6/12=5620(万元);甲公司2017年度对乙公司股权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620×20%=1124(万元);甲公司2017年度对乙公司股权投资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380×20%=76(万元);2017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300+700+1124+76=9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24
贷:投资收益1124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76
贷:其他综合收益76
2018年4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1000×20%)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
2018年4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200
贷:应收股利200
2018年9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000×10+9200-200=29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9000
贷:股本2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8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000
——损益调整(1124-200)924
——其他综合收益76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18年1月1日,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零。甲公司发生的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018年10月1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200万股,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初始入账金额一致。
资料二: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60万元。
资料三:甲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500万元。税法规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转让时一并计入转让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除该事项外,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资料四:2019年3月20日,乙公司宣告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30元;2019年3月27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2019年3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60万元。
资料五:2019年4月2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转让,转让所得648万元存入银行。
其他资料: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
2018年10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600
贷:银行存款600
2018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甲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660-600)=1440(万元);当期应交所得税=1440×25%=36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660-600)×25%=15(万元);所得税费用=360+15=3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60
借:所得税费用1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5
2019年3月20日:
借:应收股利60
贷:投资收益(0.30×200)60
2019年3月27日:
借:银行存款60
贷:应收股利60
2019年4月25日:
借:银行存款648
投资收益1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600
——公允价值变动6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
贷:所得税费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