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6年至2018年与A办公楼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2000万元购入A办公楼,并于当日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且已办妥相关手续,租期2年,年租金为500万元,每半年收取一次。
资料二: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首期租金250万元并存入银行。2016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1800万元。
资料三:2018年6月30日,该办公楼租赁期满,甲公司将其收回并交付给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当日,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均为115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其他资料: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
2016年6月30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2016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25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
2016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2018年6月30日,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15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2000-11500)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2000
注:当日,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均为11500万元,二者之间并无差额,隐含条件即为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经确认了投资性房地产由11800万元到1150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以转换日直接按照账面价值11500万元转换即可,无需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甲公司对A办公楼应计提的2018年下半年折旧总额=11500÷20×6/12=287.5(万元)。
借:管理费用287.5
贷:累计折旧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