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6年至2018年与A办公楼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2000万元购入A办公楼,并于当日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且已办妥相关手续,租期2年,年租金为500万元,每半年收取一次。
资料二: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首期租金250万元并存入银行。2016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1800万元。
资料三:2018年6月30日,该办公楼租赁期满,甲公司将其收回并交付给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当日,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均为115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其他资料: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
2016年6月30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2016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25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
2016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2018年6月30日,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15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2000-11500)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2000
注:当日,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均为11500万元,二者之间并无差额,隐含条件即为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经确认了投资性房地产由11800万元到1150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以转换日直接按照账面价值11500万元转换即可,无需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甲公司对A办公楼应计提的2018年下半年折旧总额=11500÷20×6/12=287.5(万元)。
借:管理费用287.5
贷:累计折旧287.5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18年1月1日,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零。甲公司发生的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018年10月1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200万股,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初始入账金额一致。
资料二: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60万元。
资料三:甲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500万元。税法规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转让时一并计入转让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除该事项外,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资料四:2019年3月20日,乙公司宣告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30元;2019年3月27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2019年3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60万元。
资料五:2019年4月2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转让,转让所得648万元存入银行。
其他资料: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
2018年10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600
贷:银行存款600
2018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甲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660-600)=1440(万元);当期应交所得税=1440×25%=36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660-600)×25%=15(万元);所得税费用=360+15=3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60
借:所得税费用1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5
2019年3月20日:
借:应收股利60
贷:投资收益(0.30×200)60
2019年3月27日:
借:银行存款60
贷:应收股利60
2019年4月25日:
借:银行存款648
投资收益1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600
——公允价值变动6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
贷:所得税费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