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欠个体工商户张某20万元债务,张某欠甲合伙企业9万元债务已到期,李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张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合伙法律制度规定,张某不得代位行使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以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抗合伙企业,不得自行接管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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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8年中级《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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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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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列有关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须最近3年内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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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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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判断题]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陈某还款时,李某可以要求陈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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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要求2]
答案解析: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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