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业务(1)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3%+2×9%=1.48(万元)。
【解析】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2)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额=(120+12)×13%=17.16(万元)。
【解析】进口的货物不征收消费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9(万元)。
【解析】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4)中应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2)×13%=2.34(万元)。
【解析】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需要,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0%)×13%=4.29(万元)。
【解析】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该洗衣机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