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4 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 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 李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 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 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 年 12 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 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 100 万元, 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 50 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2020 年 1 月,甲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 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19 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为支付 50 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 兑汇票(纸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 年 2 月 10 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 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 2 月 15 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 2 月 16 日交货。2019 年 5 月 5 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 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2019 年 5 月 6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 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2019 年 5 月 7 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 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