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自农民手中购进棉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300000元,棉花于当月全部用于生产棉布,当月销售棉布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65000元。已知销售棉布增值税税率为13%,当月发生的进项税额选择在当月抵扣。甲公司2019年10月上述业务应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2019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65000/(1+13%)×13%-300000×10%=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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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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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企业以自产M产品100吨与乙企业自产N产品50台进行等值交换,下列关于以物易物增值税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或者将收到的货物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项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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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行为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实施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A,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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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判断题]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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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一批冰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该销售额中有100万元尚未开具发票。(2)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3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关后运抵甲公司所在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9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选择在当月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业务(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3%=65(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业务(2)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30+3)×13%=4.29(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29+0.09=4.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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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借款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5]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物保)又有人的担保(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要求6]
答案解析: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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