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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合法行为的是(  )。
  • A.丁证券公司购入其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 B.乙证券公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C.丙证券公司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造成该股票价格大幅上涨
  • D.甲证券公司得知某上市公司正在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谈判,在信息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证券包销分两种情况:(1)先包后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2)先销后包,即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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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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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清算人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B.清算人只能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中选任
  • C.合伙企业不可以委托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D.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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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张某有一件画作拟出售,于2019年5月10日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四日后交货付款;5月11日,丁某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该画作,张某遂与丁某签订合同,约定三日后交货付款;5月12日,张某又与林某签订合同,将该画作卖给林某,林某当即支付了价款,约定两日后交货。后因张某未交付画作,王某、丁某、林某均要求张某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下列关于该画作交付和所有权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应支持林某对张某交付该画作的请求
  • B.应支持王某对张某交付该画作的请求
  • C.应支持丁某对张某交付该画作的请求
  • D.应认定王某、丁某、林某共同取得该画作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林某)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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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梁某在路上遇见同村的丁某,询问丁某是否愿意购买其某辆摩托车,价格2000元,丁某当场未答复,次日,丁某找到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梁某告知丁某该摩托车已卖给邻村的林某,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摩托车的意思表示是(  )。
  • A.要约邀请
  • B.承诺
  • C.单方法律行为
  • D.要约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本题中,梁某作出要约,丁某未回复,丁某次日欲以2000元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属于要约。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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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借款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5]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物保)又有人的担保(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要求6]
答案解析: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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