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 A.交付租赁物当天
  • B.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 C.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当天
  • D.收到预收款当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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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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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梁某在路上遇见同村的丁某,询问丁某是否愿意购买其某辆摩托车,价格2000元,丁某当场未答复,次日,丁某找到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梁某告知丁某该摩托车已卖给邻村的林某,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摩托车的意思表示是(  )。
  • A.要约邀请
  • B.承诺
  • C.单方法律行为
  • D.要约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本题中,梁某作出要约,丁某未回复,丁某次日欲以2000元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属于要约。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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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 A.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
  • B.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 C.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 D.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选项B,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选项D,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项A、B、C、D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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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纳税人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缴纳
  • B.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
  • C.提供有线电视安装服务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
  • D.提供语音通话服务按照“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缴纳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选项A,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D,按照“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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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19 年 4 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 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 李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 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 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 年 12 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 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 100 万元, 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 50 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2020 年 1 月,甲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 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 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 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 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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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9 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为支付 50 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 兑汇票(纸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 年 2 月 10 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 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 2 月 15 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 2 月 16 日交货。2019 年 5 月 5 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 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2019 年 5 月 6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 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2019 年 5 月 7 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 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2]
答案解析: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 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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