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票据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他们都不涉及票据权力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所以属于非转让背书。选项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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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票据汇票的背书种类
种类 | 目的 | |
转让背书 (权利归被背书人) | 转让票据权利 | |
非转让背书 (权利归背书人) | 委托收款背书 | 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
质押背书 | 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 |
甲将一(纸质)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如果(纸质)汇票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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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汇票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 并、继承等) |
无效 | ①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收款人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转让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未签章。 ③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有效 |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②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③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纸质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 承担保证责任 |
(纸质)汇票背书的规定如下:
(1)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不当选;
(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B不当选;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当选;
(4)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 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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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汇票背书记载事项
事项 | 内容 | 背书的效力 |
绝对记载
| 背书人的签章 | 未签章,背书行为无效,但票据有效 |
被背书人名称 | 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 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未进行补记,背书无效,但票据有效 | |
相对记载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任意记载 | “不得转让”字样 |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 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 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 据责任 |
不得记载 | 附有条件的背书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无效 |
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本题中,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丙背书转让给丁的背书行为无效,丁没有取得票据权利。
选项B、C、D:由于丁未取得票据权利,不享有追索权。
选项BC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