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属于(纸质)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当选;
(2)选项B、C属于(纸质)汇票绝对应记载事项,当选;
(3)选项D 票据金额以大小写同时记载,两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当选。
甲将一(纸质)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如果(纸质)汇票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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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汇票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 并、继承等) |
无效 | ①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收款人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转让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未签章。 ③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有效 |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②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③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纸质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 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纸质)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纸质)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选项A、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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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
首次行使追索权 | 再次行使追索权 |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