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 A.背书不连续
  •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1)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选项A当选;(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选项B当选;(3)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选项C当选;(4)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得进行抗辩,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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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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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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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纸质)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

  • A.附有条件的背书
  •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
  •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纸质)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2)将(纸质)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B、C当选;(3)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该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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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 C.票据背书不连续
  •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A、B、C均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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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签发一张支票给乙,乙背书给丙,并记载如果丙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因车祸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丙背书给不知情的丁,到期丁被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 B.丁可以向甲追索
  • C.丁可以向乙追索
  • D.丁可以向丙追索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本题中,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丙背书转让给丁的背书行为无效,丁没有取得票据权利。

选项B、C、D:由于丁未取得票据权利,不享有追索权。

选项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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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4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纸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2024年4月3日,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该汇票上以甲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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