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刑法》规定,下列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必须是税务工作人员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涉税的渎职犯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
行政执法人员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
受贿罪 | 涉税的贿赂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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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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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入伙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选项B,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D,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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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B,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采取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选项C,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选项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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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选项B,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而非“登记或交付”时)发生效力。选项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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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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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二)
兴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甲市Y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
2017年5月兴华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乙市F区(在乙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开发“F印象”项目。
2019年3月1日,兴华公司债权人刘某将其对兴华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书面通知兴华公司。该债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告,兴华公司仍不清偿。张某了解到:截止2019年3月底,以兴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26件,涉及标的额8000万元;兴华公司开发的业务只有“F印象”项目,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举步维艰。
2019年4月8日,张某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兴华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4月11日,乙市中级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兴华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一是乙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二是张某债权人身份不合法,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三是张某未能证明兴华公司资不抵债,兴华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法定要件。兴华公司请求乙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D、E,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人刘某有权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张某,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兴华公司,故对其发生效力。选项A、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选项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债务人兴华公司住所地更改为乙市F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要求2]
答案解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A、C和D,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题选项A中破产申请受理时间为2019年,龙游律师事务所提供中介服务发生在2014年,无利害关系;选项C中,为债权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属于利害关系;选项D中,为债务人提供审计服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B,与债务人、债权人(张某)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E,现在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要求3]
答案解析:(1)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主要职权有:①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选项A);②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选项C);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是否继续营业;⑥管理和处分财产(选项D);⑦参加诉讼或者仲裁(选项B);⑧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⑨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⑩追回无偿转让的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选项B,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选项D,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权为继续营业而借款,且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E,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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