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 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 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 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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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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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收养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 A.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 B.收养人应当年满40周岁
  • C.配偶一方可以独自收养子女
  • D.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年子女送养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选项B,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选项C,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选项D,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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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仓库,租期3年,租金月付。租期届满后,甲公司继续缴纳租金,乙公司亦未拒绝。3个月后,乙公司将该仓库出租给丙公司。因丙公司要求甲公司限期腾退仓库而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效力待定,若乙事后明确同意续租则有效
  • B.租期届满后乙仍接受甲缴纳的租金,可视为双方租赁合同续订3年
  • C.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乙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 D.租期届满后因双方并未续订,甲乙租赁合同终止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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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留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1个月
  • B.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一般职务违法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 C.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为查清犯罪事实,经法定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
  • D.留置是监察机关对一般违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选项B、C和D,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当被调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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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乙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1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好后,因房价上涨,甲公司遂擅自将乙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
  • B.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 C.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 D.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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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委托乙出售房屋,并向乙出具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乙的代理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的有(  )。

  • A.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B.乙与丁恶意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丁
  • C.乙以甲的名义与委托其买房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D.乙不知甲意外去世,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卖给他人
  • E.乙在甲取消委托后,仍向他人出示尚未被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售出房屋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自己代理(效力待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选项B,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效)。选项C,双方代理(效力待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选项D,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选项E,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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