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留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1个月
  • B.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一般职务违法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 C.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为查清犯罪事实,经法定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
  • D.留置是监察机关对一般违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选项B、C和D,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当被调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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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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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权限和事务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字样
  • B.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 C.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 D.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可以对抗第三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选项D,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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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乙合伙购买1辆卡车从事运输。双方约定,按2∶1的比例分成。某日,乙在为客户丙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货物损失30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该30万元的损失,丙可以向乙请求赔偿的最高数额为(  )。

  • A.15万元
  • B.20万元
  • C.10万元
  • D.3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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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民事主体中,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的有(  )。

  • A.合伙企业
  • B.居民委员会
  • C.村民委员会
  • D.宗教活动组织
  •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非法人组织。选项D,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B、C和E,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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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 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 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 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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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房屋买卖合同签订3天后,双方结清房款并办理完过户登记。乙装修过程中,邻居告诉乙,该房屋内之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乙查证属实,遂找甲要求退房并请求赔偿损失,甲拒绝。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及效力状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房屋买卖合同因欺诈而自始当然无效
  • B.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 C.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
  • D.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完登记手续时生效
  • E.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题目已经明确“该房屋内之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因此构成“凶宅”;由于“凶宅”的观点属于民间普遍存在的民风民俗,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受法律保护;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单纯沉默不构成欺诈,但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因沉默未披露获得利益,则构成欺诈。选项A、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选项C、D和E,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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