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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甲委托乙房产中介公司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乙公司经筛选发现丙的待售房屋满足甲的要求,遂向甲报告。之后,甲与丙约定10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因意外事故未能在10日内从国外返回,导致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乙中介公司报酬及费用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乙公司可以请求丙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产生的全部必要费用
  • B.因未促成甲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公司不能请求甲支付报酬
  • C.乙公司可以请求甲与丙各支付一半报酬
  • D.乙公司可以请求甲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报酬及产生的必要费用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甲)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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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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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在强制执行阶段,罚款本金、税款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 B.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C.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中止执行
  • D.行政强制执行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B,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采取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选项C,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选项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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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公司铺设燃气管道,在路中挖一条深沟,设置了明显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撞伤行人丁。根据《民法典》规定,丁所受损害应当(  )。

  • A.由甲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C.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 D.由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设置了明显路障和警示标志,因此,甲公司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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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下列有关委托辩护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在法院任职的监护人担任辩护人
  •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亲友担任辩护人
  •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已从法院离职1年的朋友担任辩护人
  •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D,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⑤人民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④项至第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2)选项C,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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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  )。

  • A.抛弃剧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B.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C.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 D.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 E.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选项A、D,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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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二)

兴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甲市Y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
2017年5月兴华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乙市F区(在乙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开发“F印象”项目。
2019年3月1日,兴华公司债权人刘某将其对兴华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书面通知兴华公司。该债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告,兴华公司仍不清偿。张某了解到:截止2019年3月底,以兴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26件,涉及标的额8000万元;兴华公司开发的业务只有“F印象”项目,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举步维艰。
2019年4月8日,张某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兴华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4月11日,乙市中级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兴华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一是乙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二是张某债权人身份不合法,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三是张某未能证明兴华公司资不抵债,兴华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法定要件。兴华公司请求乙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D、E,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人刘某有权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张某,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兴华公司,故对其发生效力。选项A、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选项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债务人兴华公司住所地更改为乙市F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要求2]
答案解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A、C和D,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题选项A中破产申请受理时间为2019年,龙游律师事务所提供中介服务发生在2014年,无利害关系;选项C中,为债权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属于利害关系;选项D中,为债务人提供审计服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B,与债务人、债权人(张某)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E,现在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要求3]
答案解析:(1)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主要职权有:①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选项A);②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选项C);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是否继续营业;⑥管理和处分财产(选项D);⑦参加诉讼或者仲裁(选项B);⑧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⑨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⑩追回无偿转让的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选项B,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选项D,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权为继续营业而借款,且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E,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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