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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权利中,设立权利质权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是(  )。
  • A.提单
  • B.支票
  • C.基金份额
  • D.存款单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客体内容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1)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①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②无权利凭证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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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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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速裁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 B.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 C.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 D.速裁程序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适用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选项C),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选项A);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⑥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选项B)。(3)速裁程序是对一审程序的简化(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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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仓库,租期3年,租金月付。租期届满后,甲公司继续缴纳租金,乙公司亦未拒绝。3个月后,乙公司将该仓库出租给丙公司。因丙公司要求甲公司限期腾退仓库而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效力待定,若乙事后明确同意续租则有效
  • B.租期届满后乙仍接受甲缴纳的租金,可视为双方租赁合同续订3年
  • C.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乙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 D.租期届满后因双方并未续订,甲乙租赁合同终止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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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民事主体中,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的有(  )。

  • A.合伙企业
  • B.居民委员会
  • C.村民委员会
  • D.宗教活动组织
  •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非法人组织。选项D,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B、C和E,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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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 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 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 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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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行政诉讼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 B.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
  • C.若被告认为需要,则可以在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 D.法院判决变更行政行为,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 E.没有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在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1)选项A,“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2)选项B,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3)选项C、E,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选项D,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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