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范围(任意写2个以上即可):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A.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B.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A.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B.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020年1月税务师在对某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预审时发现企业将专项工程耗用材料列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1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该企业按月结算利润且2019年度决算报表尚未编制完成。其正确的调账分录是( )。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
销项税额抵减 | 出口退税 | |
已交税金 | 进项税额转出 | |
减免税款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甲公司2016年8月设立,位于A市城区,主营建材制造,2017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度利润总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元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营业收入 | 33796250.79 |
2 | 减:营业成本 | 20584231.32 |
3 | 减:税金及附加 | 235767.50 |
4 | 减:销售费用 | 2077222.81 |
5 | 减:管理费用 | 5103016.49 |
6 | 减:财务费用 | 387251.46 |
7 | 减:资产减值损失 | 175620.37 |
8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0 |
9 | 加:投资收益 | 294136.45 |
10 | 二、营业利润 | 5527277.29 |
11 | 加:营业外收入 | 1582868.77 |
12 | 减:营业外支出 | 1037496.39 |
13 | 三、利润总额 | 6072649.67 |
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在资料准备和审核过程中发现如下信息资料,请分别回答有关问题(涉及金额的,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一:
甲公司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畴,可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已知2019年度该部分收入总计29055210.61元,即征即退增值税1016932.37元,已全部计入“其他收益”。
资料二:
2019年末甲公司对一批存货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对一台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75620.37
贷:存货跌价准备金——××存货80620.37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设备95000.00
已知该批存货和设备均尚未处置,亦未进行损失核销的会计处理。
资料三:
2019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自有房产(2017年购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19年12月1日,租金120000元(含税)于2019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预收账款1100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8.26
借:预收账款9174.31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金收入9174.31
资料四:
2019年12月向某基金会捐赠600000元用于资助养老机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附有基金会开具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资料五:
甲公司2019年度内各季初、季末从业人数未发生变化,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67人,接受劳务派遣的人数为58人。另外各季初、季末甲公司资产总额金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季初资产总额 | 5010 | 5030 | 4980 | 4990 |
季末资产总额 | 5030 | 4980 | 4990 | 4998 |
季度平均 | 5020 | 5005 | 4985 | 4994 |
要求:
需要调整,应纳税调增。
理由: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620.37元。
①增值税处理正确。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的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20000÷(1+9%)×9%=9908.26(元)。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无须调整。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19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000÷(1+9%)÷12=9174.31(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72649.67×12%=728717.96(元);
2018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200000元,可以在2019年税前扣除,纳税调减200000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剩余额度=728717.96-200000=528717.96(元)<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00000元,所以2019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528717.96元,需纳税调增=600000-528717.96=71282.04(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纳税调减=200000-71282.04=128717.96(元)。
应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71282.04元。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理由: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从业人数=267+58=325(人)>300人
资产总额=(5020+5005+4985+4994)/4=5001(万元)>5000万元
所以甲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①不缴纳增值税。股息、红利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②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可以。
理由: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0000-180000=19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