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范围(任意写2个以上即可):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A.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B.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A.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B.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选项B);(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选项C);(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选项E);(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选项D)。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
销项税额抵减 | 出口退税 | |
已交税金 | 进项税额转出 | |
减免税款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某食品公司2023年2月与其他企业订立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一份,所载金额60万元。签订一份既有产品买卖业务又有承揽业务的电子合同,总金额100万元。2023年3月公司转让一处外购的旧厂房,转让价格15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另外由于市场规模缩小、经营模式改变,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已知公司原注册资金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司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下列问题:
(1)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应缴纳印花税=60×0.3‰×10000=180(元)。
(2)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相等,应缴纳印花税=100×0.3‰×10000=300(元)。
公司转让旧厂房(存量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有三种情况。
(1)能取得评估价格,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①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