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规定,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选项B);(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选项C);(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选项E);(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选项D)。


自2020年2月1日起,下列两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1)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
销项税额抵减 | 出口退税 | |
已交税金 | 进项税额转出 | |
减免税款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某企业2020年6月对其办公楼、厂房进行如下改建或调整:
(1)更换一栋办公楼的中央空调系统和全部灯具:其中,旧中央空调的入账价值30万元,新中央空调入账价值80万元;旧灯具入账价值2万元,新灯具入账价值5万元。
(2)将其一处厂房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
该企业咨询下列问题,请你逐一回答:
更换的中央空调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理由: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更换的灯具不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理由: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厂房出租前,应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余值×税率(1.2%)
厂房出租后,应以不含税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租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率(12%)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所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应分摊计算当年租金部分对应的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