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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下列机构中,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是(  )。
  • A.税务师事务所
  • B.律师事务所
  • C.咨询公司
  • D.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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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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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时间规定为(  )。
  • A.次月30日内
  • B.当月15日内
  • C.次月15日内
  • D.当月30日内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其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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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发生纳税义务应借记资产成本而不是“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种是(  )。
  • A.车辆购置税
  • B.城镇土地使用税
  • C.房产税
  • D.车船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BCD,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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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B.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抵减
  • C.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得结转下期抵减
  • D.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继续抵减至零为止
  • E.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选项A、C,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选项D、E,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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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2年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无境外所得)在平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年终无须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有(  )。
  • A.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600元的
  • B.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 C.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 D.纳税人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 E.纳税人已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选项B);(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选项C);(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选项E);(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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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G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将不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2019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19年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核实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G公司需要何时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

①G公司的相关处理正确

②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

①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a.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b.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c.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d.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e.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f.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a至第c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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