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生产销售业务,2019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另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30%连续生产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3)委托乙厂加工B型实木地板,提供的素板成本为36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厂同类实木地板不含税售价为65万元。(4)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为48.8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委托加工C型实木地板,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7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其余30%留存仓库。(5)主管税务机关3月初对甲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厂已按规定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但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 A、2.97
  • B、1.17
  • C、1.20
  • D、3.00
[要求2]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 A、2.16
  • B、2.19
  • C、3.25
  • D、6.58
[要求3]甲厂销售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 A、1.99
  • B、1.80
  • C、2.09
  • D、3.50
[要求4]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 A、0
  • B、0.77
  • C、0.90
  • D、1.50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C
答案解析: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外购实木地板已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甲厂应缴纳消费税=60×5%-120×30%×5%=1.20(万元)。
[要求2]
答案: C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5×5%=3.25(万元)。
[要求3]
答案: D
答案解析: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由甲厂收回后补缴税款,对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甲厂销售C型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70×5%=3.50(万元)。
[要求4]
答案: C
答案解析: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由甲厂收回后补缴税款,对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48.8+8)÷(1-5%)×30%×5%=0.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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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税务师《税法(I)》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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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承租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关于收取的违约金,下列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 A.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B.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C.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D.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按其所属项目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房屋适用征收率为5%,故违约金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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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租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B.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C.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D.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 E.购买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案解析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选项B,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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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2020年3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含税总价款为16500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2017年6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210万元,价税合计1221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058.75万元、装修支出1000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10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16500-12210)÷(1+5%)×5%=204.29(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16500÷(1+9%)×9%-10÷(1+9%)×9%-1100-204.29=57.27(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17年6月购入,2020年3月转让,视为3年。可扣除的评估价格=11000×(1+3×5%)=12650(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6500÷(1+9%)×9%-1210]×(7%+3%+2%)+330=348.29(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增值额=16500÷(1+9%)-12650-348.29=2139.32(万元),增值率=2139.32÷(12650+348.29)×100%=16.46%,适用税率为30%,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139.32×30%=641.80(万元)。
[要求6]
答案解析:选项B,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或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才免征土地增值税;选项D、E,没有相关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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