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W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其中可售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不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该项目2016年4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
2016年5月该公司开始销售W项目,截至清算前,可售建筑面积中已出售15000.8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0000万元。该公司对W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经审核,W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合计82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管理费用4000万元,销售费用4500万元,财务费用35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33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其他相关资料:W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允许扣除地方教育附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W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其他各项税费均已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2%,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240×88.24%=7270.98(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88.24%=13236(万元)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7270.98+13236)×10%=2050.70(万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50000÷(1+5%)=47619.05(万元)
增值额=47619.05-26944.79=20674.26(万元)
增值率=20674.26÷26944.79×100%=76.73%,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W项目清算后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0674.26×40%-26944.79×5%-1000=5922.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