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成本、费用等支出金额合计135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450万元,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2万元。2024年4月聘请税务师对其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审核,发现以下业务未作纳税调整:
(1)10月赊销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2023年12月20日收款;但该款于2024年1月5日收讫,企业于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60万元。
(2)销售费用账户中的广告费400万元,管理费用账户中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
(3)研发费用账户中的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5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5万元、直接投入材料费用20万元,支付境外机构的委托研发费用7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
(4)11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0万元、税款31.2万元,会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限4年,净残值为0。所得税处理时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
(4)全年发放工资1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50万元,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代收票据,职工教育经费110万元(含职工培训费用90万元)。
(5)(注: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分别为3%、2%;该企业已过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80%=70×80%=5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50+5+20)×2/3=50(万元)。2023年该企业研发费用的纳税调减额=(50+5+20+50)×100%=125(万元),选项B当选。
设备购进额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240/4×1/12=235(万元),2023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50+200-160-0.48+110-125-235+15=254.52(万元),2023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4.52×25%=63.63(万元),选项C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