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选项B、D,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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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税务师《税法(I)》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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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关于税法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选项B,从立法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选项D,从立法形式看,税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一般特点 | 注意辨析区分 |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 不属于习惯法 |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 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 不是单一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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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一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为4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01000万元;销售费用4500万元;管理费用2150万元;财务费用368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的利息500万元,已取得发票;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3000万元,已取得银行开具的相关证明,且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项目所在省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不考虑其他情况,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次清算中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万元。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3000+(40000+101000)×5%=10050(万元)。向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5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不得直接作为利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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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关于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选项C,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选项D,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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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万元。开收据收取包装物押金3万元、优质费2万元。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食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20+2÷(1+13%)]×13%=15.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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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35万元。
(2)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
(3)员工国内出差,报销时提供标有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共计2.1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12万元。
(4)转让2010年度购入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含税收入8700万元,该企业无法提供购进写字楼发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为2200万元。该企业转让写字楼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业务(1)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60×13%+35×6%=35.9(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9+2.18÷(1+9%)×9%=4.08(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业务(4)应缴纳增值税=(8700-2200)÷(1+5%)×5%=309.52(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260×13%-4.08×260÷(260+35)=30.20(万元)。实际税负=30.20÷260×100%=11.62%,大于3%。销售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的税额=260×3%=7.8(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35×6%-4.08×35÷(260+35)=1.62(万元)。该企业2019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7.8+1.62+309.52=31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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